自媒體賬號歸屬案件增多 離婚、分手或散伙時如何分割?
自媒體賬號發生歸屬糾紛法院判給誰
近期,員工離職后擅自處置公司自媒體賬號、離婚或合伙散伙時因賬號分割對簿公堂等糾紛頻發。自媒體賬號是一種新興的財產形態,隨著社會的發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自媒體賬號歸屬問題的案件日益增多。那么,離婚、分手或散伙時,關聯賬號該如何分割?員工以個人身份信息注冊但用于公司業務運營的賬號,究竟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公司財產?
提問1
離婚或分手后,自媒體賬號歸哪方?
隨著自媒體行業爆發式增長,自媒體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已逐漸成為個人及家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之而來的是婚姻家庭、合伙等關系中,圍繞自媒體賬號分割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爭議雙方往往對自媒體賬號歸屬、價值評估和分割方式等核心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在某法院審理的方某訴廖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方某與廖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的抖音賬號,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財產屬性和人身屬性。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后,該抖音賬號由注冊人廖某使用經營,賬號經營期間的應收貨款和現有貨款歸廖某所有,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財產補償款30萬元。
除夫妻離婚糾紛外,情侶、合伙人之間也頻繁出現自媒體賬號的分割爭議。在某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陳某運營的新媒體個人賬號,借用其男友吳某的身份證、銀行卡完成實名認證,用于提取該賬號產生的收益。兩人分手后,吳某擅自變更賬號密碼等信息,并拒不歸還陳某經營該賬號所產生的收益。經法院調解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賬號歸陳某繼續使用,陳某向吳某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吳某配合陳某完成賬號實名認證信息的變更。
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為此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針對婚姻家庭及同居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因此,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運營的自媒體賬號,或是情侶分手后、合伙人散伙后涉及的自媒體賬號分割爭議,在司法實踐中,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優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明確賬號對應的財產屬性,判斷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或是合伙期間的財產;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綜合考慮賬號注冊主體、實際運營情況、人身關聯性及收益情況等因素,原則上采用“賬號歸運營方、補償另一方”的方案。具體分割方式包括三種:一是折價補償,確定賬號歸一方所有,由獲得賬號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折價款;二是拍賣變賣,委托專業機構對賬號價值進行評估,拍賣后分割價款;三是收益分成,賬號歸一方運營,但雙方約定未來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若雙方對自媒體賬號價值爭議較大,應當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合理評估,確保財產分割的公平公正。
提問2
MCN機構與創作者散伙,賬號屬于誰?
MCN機構,即短視頻行業的專業運營服務商,主要為內容創作者提供拍攝、運營、流量扶持等全方位服務,與創作者合作共同打造和運營自媒體賬號。其與內容創作者之間的合作日趨普遍,而當雙方解除合作關系時,自媒體賬號歸屬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實踐中,不少MCN機構會在合作協議中約定“賬號歸機構所有”,但創作者則主張賬號是自己一手打造、投入大量精力運營,應當歸自己所有,雙方分歧明顯。
在一起傳媒公司與黃某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演藝事業合作合同》中約定的自動續約條款并非當然生效,而合同中關于“網絡虛擬賬號歸傳媒公司所有”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雖然賬號運作依賴黃某本人出鏡,具有一定人身屬性,但傳媒公司也為黃某提供了拍攝、運營、流量扶持等服務,賬號的商業價值是雙方合作投入所形成,此時,人身屬性不絕對排除合同約定下的賬號返還義務。在另一起張某與某科技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認為,雙方合作協議在未明確合同解除后對賬號權屬作出約定時,考慮到案涉網絡賬號內容創作高度依賴于主播個人,賬號所產生的經濟價值與主播本人的創作、形象和用戶喜愛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法院最終認定相關網絡賬號的使用權應歸屬張某個人。類似案例也印證了,賬號人身屬性的強弱是法院裁判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尤其在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其影響力更為突出。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第五條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這也為賬號權屬認定中的身份關聯因素提供了規章依據。
因此,在MCN機構與創作者的合作關系中,賬號歸屬的認定需遵循以下原則:雙方對賬號歸屬有明確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確定歸屬。如果MCN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顯失公平的賬號歸屬條款(如不合理剝奪創作者合法權益),創作者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并依據實際貢獻主張賬號使用權,防止MCN機構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雙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在確定賬號歸屬時,除考慮賬號名義上的注冊人外,還會綜合考慮賬號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實際情況,結合賬號與個人身份信息的綁定關系、個人對賬號運營的實際貢獻、合同約定的公平性等因素,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提問3
以個人身份注冊的公司賬號,離職后能帶走嗎?
實踐中,員工以個人身份信息注冊賬號但用于公司業務運營的情形較為普遍,此類賬號究竟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公司財產、員工離職后能否帶走,一直是爭議焦點,自媒體賬號的“公私屬性”認定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某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工作賬號屬于虛擬財產,員工小黃基于職務注冊和使用的工作賬號,其財產性權益歸公司所有。小黃離職后拒不返還賬號,并刪除或隱藏賬號內已發布的短視頻,導致賬號“掉粉”,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益的侵害。法院最終判決,案涉賬號歸屬于公司,小黃需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公開互聯網用戶賬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互聯網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賬號信息注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第九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相關賬號信息的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因此,法院在認定職務賬號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賬號注冊目的,即賬號是否為履行工作職責而注冊;二是賬號運營情況,即公司對案涉賬號經濟價值的增長是否有物質性投入和貢獻,比如賬號運營是否使用公司的設備、資金、人員等資源;三是賬號收益歸屬,即賬號產生的廣告收入、電商分成等收益是否歸公司所有;四是雙方約定,即公司與員工是否就賬號歸屬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對于損失賠償,法院一般會區分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對于可量化資產的損失,按照原值賠償;對于難以量化的資產流失,法院通常會結合賬號的運營時間、投入成本、預期收益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法官提示
合力構建規范的虛擬財產保護體系
自媒體賬號歸屬糾紛日益增多,對待這一新興領域的法律問題,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共同構建規范有序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體系。
用戶和創作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在運營自媒體賬號時,需詳細了解平臺用戶協議的內容,明確賬號的權利屬性和使用限制。在與其他主體開展合作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賬號歸屬、收益分配、違約責任、分割方式等核心條款。同時,應當注意留存賬號運營過程中的各類證據,包括注冊時間、實名認證信息、運營記錄、個人貢獻程度、收益明細及分配憑證、合作協議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證明自身與賬號的關聯性,進而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MCN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規范合同管理和賬號管理制度。在與創作者簽訂合作協議時,要采用公平合理的條款,避免利用格式合同損害創作者權益。在員工入職時,應當明確職務賬號與個人賬號的界限,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賬號歸屬和使用規則,明確賬號注冊目的、運營內容范圍、離職交接程序等事項。同時,建立完善的賬號交接制度,在合作關系或勞動關系終止時及時辦理賬號轉移手續,避免因賬號歸屬不清引發糾紛。
相關部門還應當加強對創作者、MCN機構、網絡平臺的監管,規范平臺用戶協議與實名認證流程,助力行業健康發展,保護創作者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高珊,作者單位為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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