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售出后加裝電梯的權益該歸誰?
二手房售出后加裝電梯的權益該歸誰?(以案說法)
加裝電梯是提升老舊小區宜居水平的重要舉措,能有效破解“懸空老人”出行難題。但因涉及多方利益主體,該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易產生糾紛。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就是因加裝電梯權益歸屬而引發的糾紛案。
錢某買了陸某的房子。在簽訂買賣合同前,錢某現場踏勘時,該房屋所在樓棟的加梯工程已近尾聲。陸某聲稱,其已付清全部分攤費用,并反復有意強調電梯加裝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
買房一年多后,小區居民自治組織啟用電梯卡。然而,錢某沒想到,自己去申領電梯卡卻遭到拒絕。經多方了解,錢某得知,陸某此前曾主動聯系居委會、物業和電梯安裝單位,仍舊以業主身份明確表示不需要電梯卡,并且提出希望退還之前已付的加裝電梯分攤費用。
由于陸某的惡意阻礙,錢某始終無法獲取應得的電梯卡,嚴重影響了日常生活,于是便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請求確認案涉房屋所在樓棟的加裝電梯之相關權利歸屬原告,被告配合原告辦理電梯卡申領手續。”錢某很氣憤,提出了相關訴求。
原業主出的電梯加裝費用,房屋出售后,加裝電梯的權益到底該歸誰呢?
民法典規定,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電梯雖可作為獨立之物,但附著于建筑物之上的加裝電梯與房屋住宅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無法分離,兩者形成了民法學原理上的附合,電梯為樓棟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加裝電梯權益隨房屋所有權轉讓而轉移。
案件審理過程中,陸某提出,錢某應將自己支付的加裝電梯分攤費用全額返還。這樣的主張合理嗎?
“本案中,關于加裝電梯的對價支付,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當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合同項下其他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予以確定。”承辦法官介紹,陸某于房屋出售前表示其已足額支出加裝電梯的分攤資金,原告購房前于現場踏勘之時電梯圍欄業已建好,使購房者有理由相信房屋已具備電梯配套的便利,進而愿意為房屋支付更高的對價。從日常生活經驗與交易習慣來看,若賣方未明確告知電梯需另行付費或有其他對價待付,購房者認為房屋買賣價款已包含加裝電梯之對價則具有合理的信賴基礎。
此外,陸某向原告主張另行支付加梯費用之時,距房屋交易完成已近兩年,與大額交易中行使價款請求權的一般合理期間明顯不符。
據此,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實際已包含加裝電梯的權益對價更具高度蓋然性,判決確認錢某對加裝電梯享有共有權利。
徐匯區人民法院明確,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良性引導之效,為錢某使用電梯提供必要協助,不應以新老業主間存有糾紛為由拒絕原告申領電梯卡的相關請求。錢某作為案涉房屋的新產權人,無需以原業主之配合為前提獲得使用加裝電梯之便。(《人民日報》 本報記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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