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放任同居人員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依法追究刑責
中新網5月26日電(記者 李京統) 最高人民法院5月26日發布6件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包含黃某某虐待、故意傷害、王某某虐待案。
2024年5月,王某某(女)帶非婚生子陳某(被害人,2022年出生)與男友被告人黃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黃某某因陳某生父陳某某多次向其家人發送威脅信息,遂遷怒于年幼的陳某。自2024年6月起,黃某某多次以拳頭擊打、手掐、衣服勒脖子等方式虐待陳某,導致陳某傷痕累累(經鑒定為輕微傷),還逼迫陳某抽煙喝酒。同年6月中旬,黃某某猛擊陳某左腿,致其左脛骨近端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黃某某實施虐待行為時王某某在場,但未予阻攔,亦未帶受傷的陳某就醫檢查。2024年6月19日,王某某的朋友發現陳某傷情后,告知陳某某,陳某某于6月21日報警。
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明知同居人員對未成年子女實施虐待而不予阻止、救助,放任侵害行為持續發生,情節惡劣的,同樣構成虐待罪,這也警示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保護義務,杜絕“不作為”式傷害,從源頭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來自家庭內部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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