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繼承人,遺產誰來管?最高法案例“劃重點”
沒有繼承人,遺產誰來管?
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從遺產管理人制度說起。
簡單說,遺產管理人就是負責清理、保管、處置遺產的人。這不是普通“代管”,而是法律賦予的專門職責。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核心作用,就是在繼承人缺位、遺產無人接手時,防止財產被侵占、毀損或私下處分,讓遺產處理有規則、有秩序。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我的遺產誰做主?這些案例說清楚。
誰能擔任遺產管理人?
根據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有先后順序: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一般是被繼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遺產更符合被繼承人意愿,其執行遺囑本就需要處理遺產,也更為便利。
此次發布的“黃某娟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中,黃某松在遺囑中指定侄女黃某娟為遺囑執行人,法院依法判決由黃某娟擔任遺產管理人。
該案案情顯示,被繼承人黃某松無子女,其配偶和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申請人黃某娟系黃某松侄女、黃某源之女。
2013年,黃某松與黃某娟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約定黃某松將其名下房產遺贈給黃某娟,黃某娟自愿負責照顧黃某松生活,并在黃某松死亡后為其辦理一切身后事宜。后黃某松在居委會工作人員見證下書寫遺囑,載明一切遺產由黃某娟繼承,以及“百年后一切由侄女黃某娟處理,與任何親戚沒有關系”。
2019年,黃某松去世。相關當事人因繼承問題存在爭議,無法就推選遺產管理人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全面審查黃某松生前真實意愿,結合基層組織意見,認為黃某娟已盡到扶養義務,其作為遺囑執行人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故判決指定黃某娟擔任被繼承人黃某松的遺產管理人。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應該如何確定?陳宜芳說,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的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為住所。
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是最后的“兜底”保障。當沒有人可以管理遺產時,此舉能夠確保遺產得到妥善處理。
如果繼承人因為不愿管理遺產或者出于逃避債務等目的,書面放棄繼承,但仍占有、處分遺產的,則放棄無效。
此次發布的“華某公司、馬某桂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顯示,被繼承人楊某君的父母、女兒雖書面放棄繼承遺產,但實際領取并處分楊某君的遺產,并在被繼承人楊某君的債權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承諾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并實際償還部分款項。
法院判決駁回被繼承人楊某君的債權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并指出這種情況不符合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條件,同時引導由繼承人處理好自己的“家務事”。
有繼承人但下落不明,怎么辦?
最高法明確,繼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參照“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申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下落不明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可以交由公證處通過提存方式代管。
在“沈某紅訴徐某華、許某森、某區民政局法定繼承糾紛案”中,被繼承人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許某森。許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華長期照料,許某森因未盡到扶養義務依法應當少分。
法院此前經徐某華申請,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本案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部分遺產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區民政局代管,由公證處提存,解決了繼承人下落不明時的遺產管理等繼承難題。
記者:張素
來源:中新社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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